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告 葉瑞爵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 張東文
李安順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而供擔保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為1,383,946元(計算式:88271000221/10000=000000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臺中市○○區○○街○○○號8樓建物價額為292,500元,合計1,676,446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則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是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核定為140萬元;又原告起訴聲明第3、4項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登記之訴訟標的為上開土地及建物,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6,446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76,44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