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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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5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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