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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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5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