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振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振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6、13所示之罪外,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3至6、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受受刑人請求,自得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執行刑,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
7至12、14至21外之犯行,原不得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1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5日│101年2月25日│96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1年度偵緝字│察署101年度偵緝字│察署102年度偵字第│││第1351號│第1351號│565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1059號│1059號│124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判││1059號│1059號│124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9月14日│├──┴────┼─────────┴─────────┼─────────┤│備註│編號1、2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88號│編號3至6業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0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月7日│97年1月25日│97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50號│5650號│56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1247號│1247號│124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判││1247號│1247號│1247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備註│編號3至6業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2月14日│100年10月3日│101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650號│6905號│69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1247號│1885號│188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判││1247號│1885號│1885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14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備註││編號8至10業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3日│101年2月25日│101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905號│12674號│1267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566號│102年度易字第566號││實││188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566號│102年度易字第566號││判││1885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備註│編號8至10業經本院│編號11、12及14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6│││102年度審易字第│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8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8月下旬│101年9月4日│101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674號│12674號│88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66號│102年度易字第56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實││││220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25日│102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66號│102年度易字第56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判││││220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9日│├──┴────┼─────────┼─────────┼─────────┤│備註││編號11、12及14業經│編號15至18業經本院││││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566號判決定應執行│22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5月21日│102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897號│8897號│88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實││2204號│2204號│220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判││2204號│2204號│220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9日│102年12月9日│├──┴────┼─────────┴─────────┴─────────┤│備註│編號15至18業經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18日│102年1月5日│101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244號│20247號│1881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324│103年度易字第541號││實││2511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9日│103年4月18日│103年9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324│103年度易字第541號││判││2511號│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5日│103年5月19日│103年10月7日│├──┴────┼─────────┼─────────┼─────────┤│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