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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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黃隆昌
黃巧麗 黃葉彩審 黃婕瑄 (00年00月0日生) 黃裔芳 (00年00月0日生)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銘洲
黃允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輔助參加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市地重劃事件,輔助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彰化縣政府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緣彰化縣政府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1日以府地價字第1010163234號公告彰化縣第八期員林都巿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10巿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期間自101年6月19日起至101年7月19日止。原告等5人所有重劃前位於彰化縣○○鎮○○段○○○○○段)52、54、53、56、58地號土地,重劃後獲配惠農段1180、1181、1182、1193地號土地。原告等因不服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及重劃後土地分配比例,提出異議,經彰化縣政府查處,以102年4月1日府地價字第1020095548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復原告。原告不服,於102年4月30日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2年5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20199579號函請彰化縣政府,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第4項之調處程序辦理,彰化縣政府於102年12月4日調處不成,乃擬具維持原公告結果之處理意見,報請被告裁決。被告以103年2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245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彰化縣政府,同意依所擬處理意見辦理。彰化縣政府據以103年2月12日府地價字第1030040406號函復原告,按該府公告分配結果辦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03年6月26日院臺訴字第1030136146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彰化縣政府為系爭巿地重劃之執行機關,有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其具狀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輔助參加被告之訴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