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陳文棟
黃月娟 陳儷月 陳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竊用11年自來水相對損失水費、電費差額,另具狀計算之等語,經核此部分原告未具體為請求,爰不列入前述訴訟標的範圍內,待原告補正該部分請求之金額、事實後,再另行裁定命原告補繳該部分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