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0號聲請人 彭邱春蓮彭運春 之繼承人
彭瑞坤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 彭瑞琪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 彭瑞豐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 彭梅枝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朱紹文邱森琴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朱紹文、邱森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