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施志成
施志豪 許清壽蔡阿寶蔡美鳳 陳蔡惜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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