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2號原告欣旺聯合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家瑋 上列原告因返還車輛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如下:
一、核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所檢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函觀之,本件係因原告致函被告主張其為系爭車輛之所有人,聲請將車輛發還予原告,並非就被告所屬人員取締國道超速或酒駕危險駕駛之裁決處置有何異議,顯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裁決而得依交通裁決事件程序之範圍,而屬因發還代保管物爭議事件,是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非屬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二、另按原告訴求原處分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原告應提出本件業經提起訴願之相關文件(例如:訴願決定書)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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