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8號聲請人 彭邱春蓮 即 彭運春 之繼承人
彭瑞坤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 彭瑞琪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 彭瑞豐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 彭梅枝 即彭運春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朱紹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朱紹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