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6號上訴人 周仕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燕玉 間請求履行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具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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