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宜蘭縣羅東鎮民代表會│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7年8月13日│4,4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