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宜蘭縣羅東鎮民代表會宜蘭縣羅東鎮農會│97年8月13日│4,400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