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6月3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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