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204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
一、請陳報配偶吳儀修目前有無工作及每月薪資收入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為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陳報扶養聲請人母親乙○○之扶養義務人數。
三、請陳報聲請人母親乙○○目前是否領取退休金、老人年金、國民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每月領取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為證。
四、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乙○○名下高雄市○○區○○○路○○○號地下1層之12建物及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並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