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證、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