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五0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為另案確定判決力所及),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四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六五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尚無不合,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