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營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
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心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