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蔡○汪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琛等1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1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地號│面積(平方公│107年公告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尺)│新臺幣:元/平方││新臺幣:元/元││││公尺)││以下四捨五入)│├──────┼──────┼────────┼───────┼───────┤│澎湖縣馬公市│8,604.32│2,200│00分之00│6,309,835││○○段0000地││││││號│││││││││││││││││├──────┼──────┼────────┼───────┼───────┤│澎湖縣馬公市│761.29│2,200│00分之00│558,279││○○段0000地││││││號│││││││││││├──────┼──────┼────────┼───────┼───────┤│澎湖縣馬公市│125.45│2,200│00分之00│91,997││○○段0000地││││││號│││││││││││├──────┴──────┴────────┴───────┴───────┤│合計:6,960,11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