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抗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8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7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6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卷第55至58頁);本院嗣於108年1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見本院卷第59頁),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9日送達抗告人,另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2頁)可證。經查,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至73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