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雄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正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曾建豪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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