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泰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紀雅婷 訴訟代理人 余紹驊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原告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