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顏簾埕 訴訟代理人 黃沛晴 被告 黎翊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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