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陳義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林丞琳 律師被告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對於兩造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告對於其董事身分上之權利、義務有所否認涉訟,非為請求報酬之爭執,屬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委任關係有償與否,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