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以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瀞葵 原告 曾秀玲 原告與被告 林秀芳 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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