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99號聲請人甲○○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 鄭秀卿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股票掛失單正本,該裁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