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高慶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沛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萬5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地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提出繕本,應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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