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明異議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 葉碩堂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1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418號分案執行中。受刑人葉碩堂因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莊榮兆亦具狀就同案聲明異議,因聲明異議人莊榮兆與受刑人葉碩堂並無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關係,亦非受刑人,有本院調查筆錄可參,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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