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俊仁選任辯護人林翊臻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睦鈞 選任辯護人 王彥迪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俊仁、林睦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俊仁、林睦鈞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30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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