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吳采婕 被告 許琛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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