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蔡絲涵 被告 余靜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何奕萱
法官陳明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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