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軍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温奇才
温子才
温榮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袁昱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