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即坐落於桃園縣八德
市○○路○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核係以所有物
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本件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定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系爭房
屋之市值或最新房屋稅課徵之房屋現值資料,供本院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如系爭房屋未課徵房屋稅,請
呈報系爭房屋面積、樓層、建材、起造時間及系爭房屋外觀照片
暨坐落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以便本院向稅捐機關查詢房屋
現值,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