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拾參點肆肆公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十三‧四四公克係屬違禁物,核與前述規定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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