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
聲明人乙○○右聲明人因自訴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具狀陳稱已於本院判決前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駁回聲明人之上訴,核與卷證資料不符,為此聲明不服及聲請回復原狀云云。經查,本件聲明人之上訴理由書固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二號判決前提出,然上訴人自訴被告牽連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罪部分,經審酌並為裁判後,即屬確定。聲明人於本院裁判後,復聲明不服及聲請回復原狀,繼續審判,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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