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乙○
KOKAnt甲○○
VANBRU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丁○○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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