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8日犯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偵查案號:臺灣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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