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原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7日犯誣告罪,經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4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662號)以通常程序審理判處有期徒刑4月,復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9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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