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減為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7月16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7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遭本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嗣經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285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續字第138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