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傅貞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貞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12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651元未給付,其中11,698元為消費款;13,95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傅貞麗於95年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4日止累計317,855元未給付,(其中168,435元為本金,149,42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傅貞麗於93年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4日止累計538,259元未給付,(其中285,230元為本金,253,02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傅貞麗│99年12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698││││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傅貞麗│99年12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8435││││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傅貞麗│99年12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5230││││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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