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緝字第14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009號),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耀興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名共柒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名共柒枚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攀爬踰越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一樓五0一室窗戶安全設備,進入丙○○之房間(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丙○○所有置於電腦桌旁之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得手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前揭信用卡刷卡後,分別在二聯式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中,偽造「丙○○」簽名一枚或在三聯式複寫方式同時在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銀行請款存根聯上偽造「丙○○」之署押共三枚,表示係真正持卡人消費而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及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並作為特約商店經由信用卡收單機構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該信用卡簽帳單,再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還特約商店店員核對而行使,致該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所示價值之財物與乙○○,玉山銀行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十六時四十六分許、十七時六分許,以簡訊發送至丙○○之行動電話,通知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有於如附表編號四、五之時間為如附表編號四、五之消費,經丙○○與玉山銀行人員聯繫後,方知其信用卡遭人盜刷,並報警循線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附記事項:被告所犯前開案件,雖為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然被告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經本院通緝,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緝獲,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依該條例第五條,自不得依該條例減刑。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編號│時間│特約商店│消費金額│簽帳種類│偽造之署│││││(新台幣││名│││││)│││├──┼──────┼───────┼────┼────┼────┤│1│95年8月4日下│中國石油龜山站│135│3聯式│3枚│││午2時22分│(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2段640號│││││││)││││├──┼──────┼───────┼────┼────┼────┤│2│95年8月4日下│騏聯有限公司(│1921│2聯式│1枚│││午2時38分│桃園縣龜山鄉中│││││││華街17號)││││├──┼──────┼───────┼────┼────┼────┤│3│95年8月7日下│家樂福桃園店(│1684│2聯式│1枚│││午3時49分│桃園縣桃園市春│││││││日路1593號)││││├──┼──────┼───────┼────┼────┼────┤│4│95年8月7日下│so-net桃園服務│5980│2聯式│1枚│││午4時44分│中心(桃園縣桃│││││││園市○○路○○號│││││││)││││├──┼──────┼───────┼────┼────┼────┤│5│95年8月7日下│電遊館桃園店(│3100│2聯式│1枚│││午5時6分│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99號1樓│││││││112-1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