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96年度聲減字第4600號│├────┬───────────┬───────────┬───────────┤│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3日│95年11月6日│95年11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95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77號│96年度訴字第1177號│96年度訴字第1177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77號│96年度訴字第1177號│96年度訴字第1177號││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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