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抗告人即原告AKIInternat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PARKJEHOON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陳冠琳 律師 嚴柏顯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凌雲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尚文 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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