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甲○○○
丙○○乙○○己○○兼共同送達代收人戊○○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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