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629號債權人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烱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112年7月份債務人向貴公司訂購商品及應收帳款清單。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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