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 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
陳廷瑋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鈞豪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