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曾雅嫺
曾清柔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李旻靜 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