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七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盈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捌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捌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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