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八四號
聲請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北銀行南京東路分│台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貳佰陸拾萬元│0000000││││行 廖世創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