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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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冠仲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儒 律師被告 林軒 照
國豐商行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復全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