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436號附民原告 劉子喬 被告鮑聖安
利達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告漢妮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0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文家倩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