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67號上訴人川大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沈月香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王育珍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琪雯